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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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-06-16 14:21来源:本站原创 各县区财政局,市直各部门,各有关单位: 根据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》(晋财会〔2022〕18号)精神,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: 一、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行政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 -1- 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(以下统称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”),均应参加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。 二、继续教育内容 法律法规、政策理论、职业道德、技术信息、财务会计、管理会计、财务管理、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、会计信息化、会计职业道德、财税金融、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。 三、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兼顾不同地区、不同单位、不同需求的基础上,实行面授教育、网络教育和其它形式相结合的学习方式,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。 参加网络培训,可登录“会计之星”网站(www.kjzx.cn),选择继续教育机构及课程。 四、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。未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的,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补学。 五、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1.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句括: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、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 -2-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、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具有相应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、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。 2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需在市财政局办理备案。未经财政部门备案、公布的培训机构,不得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。面授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报市财政局备案。培训结 束后,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(含电子版)报送市财政局。 六、其他要求 1.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,应首先在会计之星网站(wwwkjzx.cn)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。 2.各县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,认真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,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,定期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,对于违 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。 3.各部门(单位)应当支持、督促本部门(单位)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,保证学习时间,提供学习条件,并将继续教育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、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。 4.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,按时参加学习培训。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、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。 长治市财政局2022年6月16日 原创声明:此篇为山西省会计网整理编辑,部分内容源于网络,转载请标明会计之星出处链接:https://www.shanxikj.cn/h-nd-83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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